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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发布日期:2008-10-24 访问次数:2809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和传承,展示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我国将将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介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颁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这是一种呈宝塔形的名录体系,一般县级应比较大,往上越来越小,进入国家名录的是文化遗产更为丰厚的项目。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经专家筛选、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与要求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推荐项目名单;推荐项目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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